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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单位中标,二流单位进场,三流单位施工
在我国,工程违法分包(含转包)事件频繁登上各种新闻媒体(百度搜“违法分包”有1,670,000个结果),老百姓对这种“丑陋现象”深恶痛绝,这类事件长盛不衰有着深刻的原因,让我们从大数据方面来进行分析。
工程违法分包原因分析
工程违法分包,大家关注的焦点基本都在大型工程项目,这些项目只能由具备较高级别施工资质的企业才能参与投标,这些单位中标后为何分包?原因主要在于:
1.没有施工机械设备
仔细研究一下表二中的数据,你会发现土建施工行业的几家公司的固定资产周转率非常高。从表中数据看,不但重工业、轻工业无法与之相提并论,就连科技行业的公司也难以望其项背。
固定资产周转率表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固定资产周转的次数,或表示每1元固定资产支持的销售收入,主要用于分析对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比率越高,说明利用率越高,管理水平越好。
施工企业真有这么牛吗?再来看看表一中的数据,施工现场一线的固定资产周转率比表二中低得多,也明显低于轻工业和科技行业数据。
主要原因就是这些大的施工企业基本没有或只有很少一部分施工设备,其实表一中的机械设备是这个项目上所需的全部设备配置,但绝大多数是分包商的。
最典型的是成都路桥,作为一家市值达50亿元的上市公司,只有6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和一个高速标段所需的设备造价差不多。
以前大型施工国企也是有机械设备的,随着国家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国企大锅饭式的管理导致设备效率低下,慢慢适应了外包管理模式,基本更丧失了普通设备管理能力,只剩下盾构之类的大家伙。
由于这种轻资产的企业结构成为市场主流,后来大部分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也采用了这种模式,拥有很少的自有设备。
2.没有生产工人
表三中人均产值数据显示,如果不计劳务外包,土建行业的几家单位依然遥遥领先,不过中铁二局、上海建工披露了基本真实的劳务外包数据,这两家单位的人均产值数据与表一中的相关数据很接近。表一中显示的工地人数,90%多都不是中标单位的,而是分包商的。
最牛的是四川路桥,年报中披露的劳务外包总量是零(让人想起当年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就这样披露),这样在人均产值上就雄居榜首,仅自己9143名员工完成了307.71亿元的产值。
目前各大施工企业基本只招大学生作为技术管理人员培养,生产一线全是民工早已是公开的秘密,1982年入伍的铁道兵就是中铁建系统最后的自有工人。
所以对手握各种高级别施工资质的大型企业(分包商戏称他们是大型皮包公司)来说,你一无设备、二无工人,分包工程是必然的事情。
3.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难道分包就一定违法?我国法律规定,工程分包是允许的,转包是完全禁止的。
《建筑法》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且分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投标时没有单位愿意在标书中注明分包的项目,那样会影响投标的竞争力,中标后分包更不会告知业主,否则要提交无法独自完全履约的报告,还是一种违约行为。
《建筑法》还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现在的中标的施工企业基本没有设备和生产人员,要完成施工任务只有变着法子分包。
目前基本所有的施工单位中标后都是只派几十名技术管理人员进场,主要负责技术、计量支付、试验等工作,设备和生产人员由分包商提供,只不过分包的形式更加隐秘,甚至会分解成劳务、机械、材料的形式。
业主对真实情况大多也心知肚明,如果施工顺利,相安无事,对分包问题就不做深究了。
4.施工资质及资质升级门槛过高
有设备与工人的企业,因缺乏过高的资质标准而无法直接参加投标,也是导致分包的重要原因。
建设部2001年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废止,当时的标准偏高,还有点脱离实际情况。
如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最低级别是三级,但时标准规定申报三级时还要三项施工业绩(见表四),一个没有资质的单位怎样完成业绩?
这就是一种法律造成的悖论:没有资质不能承包工程,没有业绩又不能申报资质。要申报,只能造假或违法分包。就是现在一些大型施工企业也为业绩犯愁,往往靠BOT或PPP项目取得业绩。另外,对设备的要求也相当教条,不切合实际,隧道专业承包资质无论一级、二级都要求有凿岩台车,迄今为止,有隧道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也很少有动辄几百万元的凿岩台车(见表五),这些单位是如何获得资质的,让人深思。
各级别资质对人员的要求也相当苛刻,所以一些有一定施工设备和劳务人员的施工企业很难向发展,只能靠分包过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