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郑经理
手 机:13161115588
电 话:010-89449790
传 真:010-52131666
邮 箱:13911965999@139.com
网 址:www.zjydcn.com
地 址:北京顺义李桥吴庄村段
沿浮路1号
邮 编:101304
2004年,为承包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的某工程,原本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罗某挂靠于湖南某工程公司名下,以此工程公司的名义,参与上述工程的招投标,并与工程主体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感谢你们帮我拿回了十多年前的工程款!”9月20日上午,家住湖南邵阳的罗某走进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办公室,将一面锦旗交到承办法官王铁石的手上。
2004年,为承包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的某工程,原本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罗某挂靠于湖南某工程公司名下,以此工程公司的名义,参与上述工程的招投标,并与工程主体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此后,罗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将60000元部分工程款,支付给了湖南某工程公司。罗某认为自己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笔款项应当支付给自己,随即向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及湖南某工程公司讨要,但双方互相推诿,多方求解未果。今年年初,罗某拿起法律武器,将湖南某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湖南某工程公司与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支付实际施工人相应的价款。因此,湖南某工程公司领取的60000元工程款应当返还给罗某,遂支持了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湖南某工程公司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