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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政放权”政策的大力推行下,很多建筑资质都被取消了,也没有后续的配套政策出台,导致很多建筑企业都不知所措:既然资质都取消了,那么参加招投标时,资格条件是如何设置的呢?
今天资质合作公司为大家简单讲一下,在招投标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置有哪些常见问题。
哪些资格条件不能被设置?
(一)不可以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除涉及行政许可外,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经营范围除涉及其他行政许可外,都属于一种告知性备案许可,投标人可以在履行合同前的任意时期内经过一定程序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且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不可以限定经营年限
企业经营年限的长短与履行合同无关。
(三)不可以限定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注册资本根本无法反映企业的履约能力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四)不可以限定人员资格
人员能力审查是履行合同能力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设定人员资格条件时不得超出法定资格条件。
(五)不可以要求独立法人
招标法体系下,投标人可以是除法人外的其他组织。
哪些资格要求可以设置?
①其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法定行政许可资格;
②企业类似业绩;
③根据项目需要,可以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
④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相关技术指标(针对货物采购类);
⑤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是一个企业经营状况的体现,良好的财务指标有利于合同履约;
⑥法律禁止投标情形,比如关联企业投标。